一些想要谋取利益的网络作家往往会写一些淫秽书籍,那么这些淫秽书籍受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呢?经常浏览淫秽书籍会对人的身体及思想产生极大危害,所以淫秽书籍法律规定是不能出版及传播的。根据《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收本法保护。对于这一条规定,结合淫秽书籍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主要是依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出版、传播的反动、淫秽等内容的作品,其范围、界限要根据特定时期的规定而确定。
2、这些作品的著作权不收《著作权法》的保护,也就是说这些作品的作者不能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请求有关机构保护其著作权。相反根据其他有关法律还应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根据《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指出:具体秒速性行为和露骨宣扬色情淫荡形象的书籍、报刊、抄本、录像带、图片等属于淫秽物品的,必须严厉禁止,一律不得出版、印刷(包括翻印)、发行。同时根据《刑法》第170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制作、贩卖淫书淫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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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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