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4日,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田昶行贿案,重庆鼎屺律师事务所梁蓉平律师为其辩护,助被告人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案情简介:2011年4月至2011年8月期间,被告人田昶为违规办理纳税申报并开具完税证明,给予成都市金牛区地税局纳税申报组工作人员张某(另案处理)等人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20,000余元。2013年8月27日,被告人田昶被抓获。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金检公诉刑诉(2014)3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昶犯行贿罪,于2014年4月22日向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案件办理:侦查机关于2013年8月怀疑被告人田昶在为他人办理个税纳税证明过程中可能涉嫌行受贿行为后,于2013年8月27日对被告人田昶进行了询问,被告人田昶在接受侦查机关的第一次询问时,即主动交代了其向张某行贿的犯罪事实,并检举了他人的犯罪行为。被告人田昶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案发后,张某等人退赔了违法所得人民币220,000元。
判决结果:被告人田昶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法律科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什么情况下可以减轻处罚呢?
第三百九十条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